黑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四章 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调整方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预算调整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可行,预算调整中新增加的支出是否有切实的资金来源;(二)增加举借债务的,是否超出政府债务限额,是否有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三)债券资金用途安排是否符合规定;(四)与预算调整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楚;(五)应当重点审查的其他内容。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