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预算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预算调整方案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评价;

(二)预算调整收入和支出的基本情况;

(三)对调整的项目和资金安排等事项是否合理作出评价;

(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预算调整方案提出建议;

(五)对执行调整后的预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