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级人民政府编制的本级决算草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