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流动摊贩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在城市非主干道临时指定一定路段、时段供流动摊贩集中经营。经批准经营的流动摊贩应当保持经营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