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流动摊贩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在城市非主干道临时指定一定路段、时段供流动摊贩集中经营。

经批准经营的流动摊贩应当保持经营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