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临街和广场周边门店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外墙摆放商品、桌椅、广告牌、灯箱和扬声器等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