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临街和广场周边门店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外墙摆放商品、桌椅、广告牌、灯箱和扬声器等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