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禁止擅自占用街道及其两侧、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兜售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禁止占用街道及其两侧、公共场地进行经营性车辆清洗。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