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禁止擅自占用街道及其两侧、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兜售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禁止占用街道及其两侧、公共场地进行经营性车辆清洗。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