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禁止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实施下列行为:

(一)具有多个生产经营场所的企业未实行安全、生产和资产统一管理的,或者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生产活动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经营的;

(三)违规出租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线、设施设备和工(库)房的;

(四)超定员、超药量、超许可范围、超设计生产能力、改变工房设计用途、擅自改变生产工艺流程的;

(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行为。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