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安排企业负责人带班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值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危险品生产区、总仓库区,应当确保二十四小时有人值班,并保持监控设施有效、通信畅通。
带班和值班人员应当召开班前会,针对上一班作业现场存在的问题,结合每个环节和岗位,部署当班安全生产以及各岗位协调处理事项,提示安全生产重点管理事项,检查作业人员精神状况,强调安全生产行为规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带班和值班人员下班前应当安排专人对作业场所、生产物料和作业工具进行整理、清扫和清洁,排除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