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要求供货单位提供并查验购进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以及化工原料的质检报告或者产品合格证,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发现购进的易制爆原料不合格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市场监管、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将烟花爆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以及易制爆原料放在专用仓库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单独储存,并实行专人管理、登记、分发。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在未取得行政许可的烟花爆竹储存场所存放烟花爆竹,不得超过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种类范围存放烟花爆竹,不得超量存放烟花爆竹。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