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烟花爆竹产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组织有关部门统筹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与产业引导工作。

(一)应急管理部门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烟花爆竹产业管理服务机构做好烟花爆竹产业引导工作;

(三)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管、科技、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与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文化旅游、消防救援、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产业引导相关工作。

市、烟花爆竹产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周边烟花爆竹产区的合作,推动湘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与产业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