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会、生产作业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