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与产业引导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会、生产作业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