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遇有高温、低温、雷电、暴雨、大风等灾害性天气,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止生产。

除法定情形并由市、烟花爆竹产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要求区域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普遍停产的措施。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