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与产业引导条例/第二章 安全生产第十一条有效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转产、停产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及时、安全处置库存的烟花爆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以及易制爆原料,清理生产场所和机械设备。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恢复生产前,应当制定复产方案,全面组织员工教育培训,完成工(库)房清理和危险性废物的处理,做好机械设备调试以及防静电、防雷、防爆、防火等安全设施性能检测查验等准备工作。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