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采取技术、管理等措施排查风险、整改隐患,并每月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下列排查整改情况:

(一)工(库)房使用是否符合设计用途要求;

(二)生产产品是否超药量、超范围或者超级别;

(三)原料是否使用违禁药种;

(四)待修机械设备内是否残存药物;

(五)机械设备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六)防雷、防火、防爆、防静电等安全设施、生产设备、电气设备和消防器材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七)安全通道是否畅通;

(八)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产整改,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