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的;

(二)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三)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未经依法确权的;

(四)原有住房被依法征收已得到住房安置的;

(五)占用农用地,未办理转用审批手续的;

(六)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