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以户为单位,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农户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日;

(二)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村村民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审查;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将申请使用宅基地的用地申请书、建设用地审批表、户口证明材料(不含分户证明)、村民小组的书面意见,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书面审查意见等有关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

(四)镇人民政府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人民政府。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转用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