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村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已依法登记结婚的子女需要分户或者本户中有两名以上未婚子女已达法定婚龄且原宅基地不能安置需要分户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避让地质灾害等原因导致原宅基地不能使用,需要另行安置的;

(三)因宅基地或者住房被征收,或者因政策性搬迁,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

(四)因实施村庄规划、村庄公益事业建设或者旧村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五)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六)已按规定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申请易地建房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