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一)教育、培养未成年人成绩突出的;
(二)挽救、帮教有严重不良行为、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成绩突出的;
(三)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物质条件或者精神产品贡献突出的;
(四)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五)接收专门学校毕业生或者未成年残疾人就学成效突出的;
(六)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帮助表现突出的;
(七)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