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和组织学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国家机关或者企业事业组织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三)接受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控告,转交并督促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四)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关制度,调查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应当由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承担的职责。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事机构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