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中小学校校园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