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条已修改学校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处分未成年学生,或者责令未成年学生停课、转学、退学。学校处分未成年学生前,应当听取未成年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申辩,并予以答复。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