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四条已修改学校和教师应当保证未成年学生休息和参加文娱体育、课外活动的时间,不得任意增加未成年学生课时和学习负担。重大庆典、外事活动确需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其他与学习无关的活动。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