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性侵害等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在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危害时,应当及时制止或者救护,妥善处理,并报告有关行政部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