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包括:

(一)南宁急救医疗中心;

(二)急救医疗站;

(三)群众性医疗救援组织;

(四)接诊医疗机构。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