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二章 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建设第十条已修改南宁急救医疗中心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全市社会急救医疗的组织、指挥和调度;(二)制订急救预案和急救医疗管理制度;(三)开展社会急救知识普及、技能培训和急救医疗科研工作;(四)负责社会急救医疗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报告。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