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县(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财政、公安、民政、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市政和园林、消防救援机构、供电、电信、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