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在社会急救医疗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