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社会急救医疗事业是政府主办的公益性事业,是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和增长机制,保障社会急救医疗事业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