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