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急救医疗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非法利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