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