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人民警察、消防队员、机动车驾驶员、民政救助人员、人民教师、旅游业从业人员和参加群众性医疗救援组织人员,应当接受急救医学知识、现场医疗急救技术的培训。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