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四章 社会急救医疗保障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人民警察、消防队员、机动车驾驶员、民政救助人员、人民教师、旅游业从业人员和参加群众性医疗救援组织人员,应当接受急救医学知识、现场医疗急救技术的培训。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