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社会急救医疗的出车、出诊、抢救、治疗等收费,按照医疗保障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

伤病员或者其家属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急救医疗费用。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