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急救医疗服务与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急救医疗站救护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车载装备应当符合标准。值班救护车应当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值班救护车从事非急救医疗活动。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