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急救医疗服务与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禁止下列扰乱社会急救医疗秩序的行为:(一)擅自设立急救医疗中心、急救医疗站或者冒用急救医疗中心、急救医疗站名义开展社会急救医疗活动;(二)擅自设置其他形式的急救电话;(三)拨打"120"特别服务电话提供虚假信息、恶意呼救;(四)阻碍执行急救医疗任务的救护车通行;(五)妨碍急救医护人员施救工作。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