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急救医疗服务与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急救医疗站应当按规定配备有资质的急救医护人员。急救医师应当从具备三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医师中选配;急救护士应当从具备二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护士中选配。急救医护人员在执行急救医疗任务时,应当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