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社会急救医疗,是指对急、危、重伤病员及灾害性、突发性事件伤病员,在事发现场及转送医疗机构接诊的院前紧急医疗救护。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