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社会急救医疗实行属地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与社会急救医疗行为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