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清真要求屠宰禽畜或者加工、制作清真食品。清真食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标准。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