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业和个人投资生产、经营清真食品,扶持清真食品行业发展。扶持办法由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及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