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加工、制作清真食品使用的畜禽实行定点屠宰。屠宰点由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统一规划,合理设置。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