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民族风俗习惯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向员工进行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