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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第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回族、维吾尔族等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不得歧视和干涉。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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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