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