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