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字号、招牌以及清真食品名称、包装和宣传广告用语等,不得含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的语言、文字或者图像。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在其字号、招牌、食品名称和包装上标有同"清真"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字样或者标识符号。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