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禁止携带清真禁忌食品、物品进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

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有权拒绝携带清真禁忌食品或者物品者进入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