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以及有同"清真"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字样或者标识符号的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