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与非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分开。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不得制作、销售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场所内设置的清真食品专柜或者专区应当与清真禁忌食品、物品柜台或者摊点相隔离,其工作人员不得混岗。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不得运送、称量、存放清真禁忌食品或者物品。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