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新(改、扩)建坟墓的,由大明山保护管理机构或者县(区)民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迁移,处每座坟墓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