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大明山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新(改、扩)建坟墓的,由大明山保护管理机构或者县(区)民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迁移,处每座坟墓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